目前分類:靈修隨筆-羅馬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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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4: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為了進一步說明神的義,的確是在律法割禮以外加給人,保羅舉證猶太人受割禮的鼻祖,也是其心目中的完全人--亞伯拉罕(參創26:5),指出連他也不是憑肉體、因行為稱義,而是因著他單單信靠那稱罪人為義的神(4:1-5,參創15:6)。保羅繼續引證詩篇32:1-2,指出連合神心意的大衛,也清楚人憑自己的行為是絕對無法達到神公義的標準,唯一的出路是「在行為以外」蒙神赦罪掩過被算為義;這才是人生最大的福份(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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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3: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3: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3:1-20中,保羅連續以五個問題來進一步說明,正是因為神把律法託付給他們,並且以割禮為與其立約的記號,猶太人更無法脫罪[1]。僅管他們對神的託付及盟約不忠不信不義,卻越發凸顯出神的忠信(3:3-4)公義(3:5-6)以及真實(3:7-8),並且證明猶太人有了神的律法,沒有比其他人表現得更好,反而也一同在罪惡之下(3:9)。因此,除了顯出神的公義與信實,律法還有另一個功用,就是叫人「知罪(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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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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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1:10-12「在禱告之間常常懇求,或者照 神的旨意,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你們那裡去。因為我切切地想見你們,要把些屬靈的恩賜分給你們,使你們可以堅固;

這樣,我在你們中間,因你與我彼此的信心,就可以同得安慰。」      

  在第三次旅行佈道中,歷經以弗所暴亂後,保羅在哥林多住了三個月(20:1-3),期間寫下了羅馬書,向羅馬教會表達自己欲前去與其合作的意願(1:10-15;參徒19:21),並希望以此為進一步向西宣教的據點。因為羅馬城是當時世界的中心(1:8),作為向猶太人以及外邦人傳福音、普世宣教的基地,再適合也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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