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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3:21 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3:22 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3:1-20中,保羅連續以五個問題來進一步說明,正是因為神把律法託付給他們,並且以割禮為與其立約的記號,猶太人更無法脫罪[1]。僅管他們對神的託付及盟約不忠不信不義,卻越發凸顯出神的忠信(3:3-4)公義(3:5-6)以及真實(3:7-8),並且證明猶太人有了神的律法,沒有比其他人表現得更好,反而也一同在罪惡之下(3:9)。因此,除了顯出神的公義與信實,律法還有另一個功用,就是叫人「知罪(3:19-20)

  既然律法是讓我們認清自己的罪,而完全無法以此除罪、稱義,那麼就需要另一條出路:「在律法以外的義(3:21)並且神這種義要臨到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的人,不分猶太人還是外邦人(3:22)。因為不論是誰,都犯了罪,且無力自救(3:23),唯有靠耶穌的犧牲與救贖才能白白得救、稱義(3:24-25)。這是神自己設立、安排的拯救方法,目的是要顯明祂自己是公義(3:25-26,見註2)

  稱義的焦點不在人,乃在神;既然義是神主動加給人的,誰能夠以此來向祂或其他人自誇呢?當然沒有!保羅強調,人被神稱義不是透過行為,乃是透過信心的原則(3:27-28,見註3)。接著,保羅再用兩個反問來解釋,因信稱義的原則適用於所有的人因為設立這項原則的神,不單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3:29-30),而且此原則並未牴觸猶太人的律法,反而他們能因此鞏固了律法對公義的要求(3:31)

  無論是猶太人還是我們,沒有人可以達到律法對公義的要求;律法之前,人人知罪。唯有深切體認到自己是罪人,虧欠神的榮耀,才能領悟到因信稱義是唯一的出路,而他的信心回頭來,使他滿足了律法在公義上的要求,被神稱為義。不是因為行為被稱義,而是因為那稱我們為義的神是公義的,祂已賜下耶穌為你我的罪而死

  讓我們重新思考保羅所說因信稱義的原則,他的重點不在人的信心,而是信心的對象,就是那位顯明自己為義,又稱我們為義的神;祂的義在律法以外,卻在基督的救贖裡加給凡承認自己是罪人又接受祂恩典的人。盼望你我,真知道自己是罪人,並真心信靠那位因信稱我們為義的神,祂的義就要加給我們,沒有分別

 

[1] 3:1-2論及猶太人的「長處」(to perissos)、「好處」(polus),原意是「豐盛」、「更多的」,指猶太人在每一方面都比其他民族多得神的賜與;舉例來說,神的話語以及割禮,就是猶太人從神多領受的。神多給誰就向誰多要,所以,猶太人必要在律法之下受審判,絕對無法以律法的託管人來誇口、脫罪(2:12,23)

[2] 3:24-26中有8個介詞片語/子句,其中有4個是描寫神設立基督為挽回祭,其「目的」就是要彰顯祂的公義,使信耶穌的人得稱為義3個在說明稱義的「途徑」是透過人的信耶穌的代贖,還有1個則指出我們得稱為義的「原因」是出於神的寬容忍耐恩典。因此,救恩不僅是在補救人罪的虧欠、爛攤子,更是為了顯明神是公義的,因為祂愛我們,愛到一個地步,以至賜下耶穌為我們的罪而流血捨生;這就是神的義!

[3] 3:27「法」(nomos),與「律法」同字,在此作「原則」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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