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羅4: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為了進一步說明神的義,的確是在律法割禮以外加給人,保羅舉證猶太人受割禮的鼻祖,也是其心目中的完全人--亞伯拉罕(參創26:5),指出連他也不是憑肉體、因行為稱義,而是因著他單單信靠那稱罪人為義的神(4:1-5,參創15:6)。保羅繼續引證詩篇32:1-2,指出連合神心意的大衛,也清楚人憑自己的行為是絕對無法達到神公義的標準,唯一的出路是「在行為以外」蒙神赦罪掩過被算為義;這才是人生最大的福份(4:6-8)

  沿用之前羅3:29-30的思維,保羅連用兩個問題,推導出他的結論:因信稱義的祝福是給受割禮之人與未受割禮的因為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以前,就蒙神算為義了(4:9-10,參創15:6; 17:10)。並且解釋,神之所以在他受割禮前就稱其為義,就是要立下因信稱義的典範,使人無論有否受割禮,都可以效法他的信心,而成為蒙神算為義的後裔(4:11-12)

  解釋完人被稱義與割禮、行為無關之後,保羅在4:13-25繼續以亞伯拉罕為例,論述人並非因律法,而是因信而得的義,來成為繼承神應許的後裔。因為人若是因律法成為後嗣,就不需要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也不需要神給亞伯拉罕與其後裔的應許(4:13-14);律法本是讓人知罪,明白自己得罪神,已在祂的忿怒之下(4:15;參1:18; 3:20),只有倚靠祂的恩典與應許才能得救

  奇妙的是,神的恩典應許不但能拯救人脫離祂的忿怒,更使人因信成為承受應許的後裔,不論其是屬乎律法的猶太人,還是效法亞伯拉罕之信心的非猶太人因為神已經立亞伯拉罕為所有因信作後裔之人的父(參創17:4-5);祂的恩典與應許必然成就,因為祂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4:16-17)

  因著相信祂是使無變有的神,亞伯拉罕在99歲以及妻子撒拉月經已斷絕的情況下(參創18:10-11)對神賜後裔的應許越發堅信[1]完全地信服其大能必能成就所應許的[2];透過信心,亞伯拉罕將榮耀歸給神[3],因此神算他為義(4:18-22)同樣地,保羅總結,今日我們也要相信那叫耶穌死而復活的神;由於耶穌已經為我們的罪,被交付受死,又復活使我們得已稱義,我們就憑著神的應許成為「算為義」的後裔(4:23-25)

  感謝神,我們被神稱為義,不是因著外在的行為、割禮,而是因著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我們得以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不是因著血統、律法的傳統,而是因著神的應許恩典大能。昔日的亞伯拉罕已經成為我們信心美好的榜樣,而我們今日的生活言行,是否與所蒙的恩典、應許相稱,成為他人信心的榜樣

  盼望今日的教會,不會以所擁有的外在表現,諸如口才、知識、恩賜、富足、神蹟、人的尊重而沾沾自喜,自以為比他人優越,更有資格做神的兒女。倘若我們真心相信那稱罪人為義的神,以及為我們的過犯受刑罰又復活的耶穌,就當承認自己跟那些沒有外在條件的人一樣,需要神的恩典才能被稱義、為後裔,而把所有的榮耀都歸給神。如此,我們才真是效法亞伯拉罕信心的後裔並且成為他人信心的榜樣。

 

[1] 4:20「仰望神的應許」原文為 eis ten epaggelian tou theou,可直譯為「對神的應許」,並沒有「仰望」一詞。後面「因信心裡得堅固」原文為evedunamothe te pistei,可直譯為「因信心變強壯、被堅固」,沒有「心裡」一詞。此句的主詞應當是亞伯拉罕,接續上句敘述他對神的應許,在看似絕望的外在條件下,非但沒有因不信而懷疑,反而因信心更加堅定。

[2] 4:21「滿心相信」原文為plerophoretheis,可直譯為「所完全勸服、完全信服於」。筆者認為,這個分詞在此做為原因分詞(causal participle),用來說明上一節亞伯拉罕「因信心變強壯、被堅固」,是由於他完全信服神的大能足以承就其應許,呼應4: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

[3] 4:20「將榮耀歸給神」原文為dous doxan to theo,是一個以分詞引導的子句。筆者認為「將歸給(dous)是一個結果分詞(participle of result),在說明亞伯拉罕不因環境的不可能而懷疑,反而因相信神的大能,更堅定於祂的應許,這整件事的結果就是將榮耀歸給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anie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